潍坊乐居网 资讯中心 本地新闻

正文

4月1日起施行!《潍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规则》政策解读!
来源:乐居潍坊2022-03-25 09:24:37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业主组织建设,推动物业管理全面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近日,我市发布《潍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规则》,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指导规则》出台的目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的等情形下成立的,所以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将弥补业主组织的缺失,形成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补位。同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将在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共同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导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物业项目参照执行。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承担十三项具体职责。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5人以上11以下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五、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的资格要求


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公告之日前一年度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且不在其他小区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存在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七)未有《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八)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六、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成立;
(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现任期届满、集体辞职、达不到法定人数等情形,需要重新选举,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流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发布公告,按照“公告-推荐人选-确定人选-公示-备案刻章”,五步即可完成。


八、物业管理委员会什么情形下解散


具体有三种情形:一是已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二是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存续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三是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选举。

..

..

..

..

..

..

..

..

..

..

..

..

..


重要提示:本页面内容,旨在为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需求而采集提供,并非广告服务性信息。页面所载内容不代表本网站之观点或意见,仅供用户参考和借鉴,最终以开发商实际公式为准。商品房预售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用户在购房时需慎重查验开发商的证件信息。本页面所提到的房屋面积如无特别标示,均指建筑面积。

楼盘点评

    暂无评论, 您可以发起评论